【关于依据、条件、程序、期限的规定】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期货公司办理下列事项,应当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三)变更注册资本且调整股权结构;(四)新增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或者控股股东发生变化。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实收资本和净资产均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二)净资产不低于实收资本的50%,或有负债低于净资产的50%,不存在对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确定影响的其他风险;
(三)没有较大数额的到期未清偿债务;
(四)近3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五)未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在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六)近3年作为公司(含金融机构)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未有滥用股东权利、逃避股东义务等不诚信行为;
(七)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不适合持有期货公司股权的情形。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持有期货公司5%以上股权的个人股东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的条件,且其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持有期货公司5%以上股权的境外股东,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设立、合法存续的金融机构;
(二)近3年各项财务指标及监管指标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的规定和监管机构的要求;
(三)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具有完善的期货法律和监督管理制度,其期货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监会签订监管合作备忘录,并保持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
(四)期货公司外资持股比例或者拥有的权益比例,累计(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不得超过我国期货业对外或者对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开放所作的承诺。境外股东应当以可自由兑换货币或者合法取得的人民币出资。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期货公司有关联关系的股东持股比例合计达到5%的,持股比例最高的股东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至第九条规定的条件。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期货公司变更股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一)变更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
(二)单个股东或者有关联关系的股东持股比例增加到100%;
(三)单个股东的持股比例或者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合计持股比例增加到5%以上,且涉及境外股东的。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期货公司单个股东的持股比例或者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合计持股比例增加到5%以上,应当经期货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批准。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期货公司变更股权有本办法第十七条所列情形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拟变更的股权不存在被查封、冻结等情形;
(二)期货公司与股东之间不存在交叉持股的情形,期货公司不存在为股权受让方提供任何形式财务支持的情形;
(三)涉及的股东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条规定的条件。
【申请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一、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该申请书应为期货公司的正式文件,须有文件文号,格式见附件1。
2、期货公司最近一次变更注册资本的批文复印件或情况说明、最近一次变更注册资本后变更股东情况的批文复印件或情况说明、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3、期货公司经工商登记的股东名册。
4、关于变更股权的决议文件。
5、股东变更出资的合同或股权转让合同,以及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承诺书。
6、变更后期货公司股东股权背景情况图(格式见附件2)。
7、所涉及股东的股东(大)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做出的相关决议。
8、所涉及股东的基本情况报告。内容至少应当包括:企业简介,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与期货公司其他股东的关联关系、一致行动人关系的说明,本单位(本人)及本单位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参控股其他期货公司的情况说明。
9、所涉及股东的背景材料。包括:营业执照复印件、经工商登记的股东名册,期货公司股东承诺书(格式见附件3),直接或间接持有期货公司5%以上股权的自然人情况申报表(格式见附件4),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或者个人金融资产证明,境外股东的公司章程、注册证书和相关业务资格证书复印件,境外股东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相关监管机构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机构出具的关于其符合《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0号)第七条第(四)项、第(五)项与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条件的说明函。
境内股东的审计报告,应当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境外股东的审计报告,应当附有与原文内容一致的中文译本。境外股东提交的营业执照或者注册证书、金融业务经营资格证书等文件的复印件,应当提供境外股东所在国家或地区公证机关或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公证、认证文书原件;出具的文件使用外文的,应当附有与原文内容一致的中文译本。
10、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发表法律意见:有关股东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变更出资或股权转让的合同是否合法,有关决策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增资或股权转让行为及过程是否合法,转让标的是否存在权利瑕疵。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基本要求
1.未特别注明的,均为原件。
2.每一项申请材料首页,均须加盖期货公司公章。由股东提供的材料,还须加盖该股东的公章。
3.所有申请材料须按照顺序排列,制作申请材料目录,与申请材料整齐装订为一册;目录上加盖期货公司公章,注明日期。
4.申请材料使用A4纸张。
5.申请材料一式两份,报中国证监会一份,同时抄报期货公司住所地派出机构一份。
6.境外股东及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相关监管机构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机构出具的文件、资料使用外文的,应当附有与原文内容一致的中文译本。
信息来源:证监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