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据、条件、程序、期限的规定】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期货公司业务实行许可制度,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其商品期货、金融期货业务种类颁发许可证。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期货公司办理下列事项,应当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三)变更业务范围。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期货公司申请金融期货经纪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日前2个月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标准;
(二)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并有效执行;
(三)符合中国证监会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的规定;
(四)业务设施和技术系统符合相关技术规范且运行状况良好;
(五)高级管理人员近2年内未受到刑事处罚,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行政处罚,无不良信用记录,且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经营正在被有权机关调查的情形;
(六)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五十七条规定的监管措施的情形;
(七)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的情形;
(八)近2年内未因违法违规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但期货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高级管理人员变更比例超过50%,对出现上述情形负有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负责人已不在公司任职,且已整改完成并经期货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验收合格的,可不受此限制;
(九)控股股东净资产或者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十)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一、申请材料目录
1、金融期货经纪业务资格申请书。该申请书应为期货公司的正式文件,须有文件文号,格式见附件1。《期货公司变更申请表》为该申请书的附件,格式见附件2。
2、营业执照和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3、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关于期货公司申请金融期货经纪业务资格的决议文件。决议文件应注明会议召开时间、参会人员、决议内容、表决情况等,并经所有参会人员签字。
4、申请日前2个月月末的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报表。
5、公司治理、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文本及执行情况报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诚信合规情况说明。
6、业务设施和技术系统运行情况报告。
7、控股股东的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或者个人金融资产证明。
8、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发表法律意见:期货公司是否符合申请金融期货经纪业务资格的条件,以及决策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9、(若存在《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八)项规定的情形的)期货公司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出具的整改验收合格意见书。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申请材料。
二、基本要求
1、未特别注明的,均为原件。
2、每一项申请材料首页,均须加盖期货公司公章,注明日期。
3、所有申请材料须按照顺序排列,制作申请材料目录,与申请材料整齐装订为一册;目录上加盖期货公司公章,注明日期。
4、申请材料使用A4纸张。
5、申请材料一式两份,报中国证监会一份,抄报期货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一份。
三、申请书示范文本
信息来源:证监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