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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闻 → 办理减刑案件实质化审理的三个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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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减刑案件实质化审理的三个路径
发表日期: 2025/2/11 14:42:18 阅读次数: 51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减刑制度是我国刑罚执行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减刑案件由刑罚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理裁定,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全程监督。

在办案中,海南省三亚市检察机关按照“两高两部”《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要求,在更新执法理念,有效实现减刑案件的办理由“审批式”向“办案式”、由“文书审查式”向“证据链审查”转变,实现实质化审理,做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减刑案件,并总结梳理出办理减刑案件实质化审理的三个路径。

第一,构建办理减刑案件证据体系,为减刑实质化审查提供基础。《意见》第三条明确要求,审理减刑案件应当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坚持以审判为中心,严格审查各项证据材料。认定罪犯是否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应当有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对于没有证据证实或者证据不确实、不充分的,不得减刑。

为有效实现减刑案件实质化办理,三亚市检察机关要求承办检察官在办理减刑案件中,树立构建证据责任体系的办案理念,从刑罚执行机关移送的证据材料入手,全面、准确、客观地对服刑人员的悔改表现进行审查,从而初步探索形成减刑案件监督的证据体系,力争按照公诉案件的标准办理减刑案件。

2024年1月至12月,三亚市检察机关共办理监狱提请减刑审查案件415件,经审查提出不同检察意见72件,其中,不同意减刑4件,改变减刑幅度41件,因材料不充分监狱主动撤回27件。针对减刑案件存在的违法情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13件,采纳率100%。

第二,有效行使调查核实权,准确认定罪犯是否确有悔改表现。根据《意见》第13条的要求,2024年,三亚市检察机关在审查减刑报请的证据材料中,发现多起案件罪犯的认罪悔罪书、自我鉴定书等自书材料笔迹不一致,存在虚假成分。

如罪犯罗某华,因犯故意杀人罪于2022年5月入监服刑,服刑期间刑期无变化。2024年7月中旬,监狱向三亚市检察院拟提请罗某华减刑建议。承办检察官经阅卷审查,发现罗某华系文盲,认罪悔罪书和自我鉴定书字迹与卷内部分文书字迹不相符,监狱民警亦未作书面说明。

经调查核实,发现罗某华的自我鉴定书、认罪悔罪书是由另一罪犯陈某代写的,承办民警在明知罪犯罗某华认罪悔罪书等证据材料是由他人代写、在认定罪犯确有悔改表现证据存疑时,仍拟报减刑建议。

承办检察官经全面审查后认为,罪犯罗某华不能认定为确有悔改表现,不符合减刑条件,监狱对该罪犯提请减刑不当。三亚市检察院依法作出不予减刑检察意见书,并于2024年9月9日向监狱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要求对此类问题进行排查整改。

监狱对纠正违法通知书高度重视,将部分减刑案件撤回自行整改,对所有在押罪犯副档进行逐一排查,发现共有273人的自书材料存在他人代写情况。目前,各监区已对涉及罪犯进行批评教育,对提请减刑、假释罪犯的自书材料进行“三级”审核,严格落实减刑案件实质化审查制度。

第三,对财产性判项提升审查能力,形成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监督合力。刑事裁判财产性判项完整、准确是做好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工作的前提,也是判断罪犯是否符合刑罚变更执行条件的重要依据。三亚市检察机关在办理减刑监督案件中,加强对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情况实质化审查。

一是细致审查履行财产性判项情况材料。在办理王某任提请减刑案中,王某任因犯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采矿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2万元,对其某处房产判项为“等值追缴违法所得或罚金”。之后,法院又作出裁定,将该房产的处置方式变更为“没收,上缴国库”。但是,该房产是否处置,在案没有材料证明,直接影响该案减刑实体要件。

对此,三亚市城郊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多次与承办法官、侦查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最终查出该房产的处置资金已上缴国库的证据材料,完善了证据链条。

二是加大对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的审查力度,重点审查刑事裁判遗漏财产性判项的情形,特别是对于刑事裁判认定被告人有违法所得、但无相应刑事裁判财产性判项等情形,三亚市检察机关及时将监督线索移送相关检察机关办理。2024年以来,共发移送函4份,目前成案2件。

三是充分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加大监督跟踪合力。在办理王某文提请减刑案中,王某文伙同他人多次飞车抢夺、抢劫他人的金项链、背包等,数额特别巨大,被法院以抢夺罪、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承办检察官经审查发现,法院未对王某文抢夺、抢劫他人的财物依法作出处理,王某文也没有主动退赔多名被害人的财产损失。

三亚市检察院加强对原审法院所在地检察院的指导,形成监督合力,依法监督审判机关予以纠正,持续督促审判机关对王某文抢夺、抢劫被害人的财产作出处理。

下一步,三亚市检察院将牢牢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以法律为准绳,扎实推进减刑、假释监督案件的办理工作,以实质化审理的工作模式办好每一个案件,为刑罚执行的大门再加上一把“安全锁”。

(作者单位: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检察院)

消息来源: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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