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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闻 → 婚内高额打赏主播,法院判决:赠与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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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高额打赏主播,法院判决:赠与无效
发表日期: 2026/9/23 9:39:11 阅读次数: 78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小王(化名)发现配偶小李(化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网络直播平台主播小孙(化名)保持不正当关系,并在平台打赏小孙数百次总计150余万元。小王认为打赏行为损害了其作为配偶的财产权益,遂将小孙诉至法院,要求小孙返还其基于50%分成比例实际获利的打赏金额765057元及微信转账15000元,合计780057元。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赠与行为无效,小孙返还780057元。

  原告小王诉称,其与第三人小李系夫妻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小李与直播平台主播小孙相识并发展成不正当关系。小李自2020年10月至2022年1月期间,通过直播平台总计向小孙打赏150余万元。此外,小李还通过微信向小孙转账共计15000元。小王认为,小李的赠与行为未经其同意,擅自处分了夫妻共同财产,违反了公序良俗,应属无效。

  被告小孙辩称,小李在平台的充值打赏属于网络消费行为,而非对其的赠与,其获得的收益是基于与直播平台的合同约定,从平台分成所得。此外,其也是受害者,小李隐瞒已婚事实,欺骗其感情,双方不存在不正当关系,其已将小李的微信转账用于为小李购买物品。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小王提交的小李与小孙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可知,二人在线上频繁以“宝宝”“老婆”相称,聊天内容暧昧,并多次相约在酒店私下见面。上述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主播与粉丝的交往界限,足以认定二人存在不正当关系。小李与小孙通过平台认识后,迅速转为微信一对一密切互动,打赏时间、频率与二人的暧昧互动及小孙提出的“打榜”“冲任务”等要求高度重合,且打赏金额较大。因此,小李的打赏行为并非单纯基于欣赏表演的文化消费,而是基于维持与小孙的不正当关系所为的财产赠与行为。

  小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经配偶同意将数额巨大的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小孙,该赠与行为违反了公序良俗,应属无效。鉴于小孙的实际获利为其从直播平台分成所得的50%,故小王要求小孙返还打赏金额765057元之诉请,有相应的事实及法律依据。对于微信转账的15000元,因小孙未能举证证明系受托消费,故亦应当予以返还。法院最终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小孙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网络直播打赏并非一概属于网络消费,司法实践中,需结合具体案件情况穿透行为外观、审查打赏行为的真实目的,从而对法律关系作出实质认定。本案中,打赏虽借助平台虚拟礼物完成,表面上看是网络服务合同法律关系,但打赏的频次、金额、时间与双方私密互动、主播诱导等情节高度关联,本质上已远超正常观看表演的合理消费范畴,实质上系以维持不正当关系为目的的赠与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小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主播发展婚外不正当关系,以直播打赏为渠道、以维系婚外关系为目的,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主播,该打赏行为既违反了夫妻忠实义务,也违背了婚姻家庭伦理要求与社会公序良俗,严重侵害了配偶的合法财产权益,应当被认定为无效。相应地,主播因该打赏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法官提醒

  在此提醒广大网友,网络空间的交往绝非法外之地。作为网络用户,打赏应基于健康、理性的文化消费观念,切勿试图以金钱购买或捆绑不正当的情感关系;作为主播,也应当以提供优质健康直播内容的方式赢得网友关注,坚守法律和道德底线,任何企图通过违背公序良俗的方式获取财物的行为,最终都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

  (文中均系化名)



消息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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