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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闻 → 湿滑路面骑车摔倒,可以索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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湿滑路面骑车摔倒,可以索赔吗?
发表日期: 2026/10/15 20:55:26 阅读次数: 65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林某骑电动自行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不料突然摔倒,受伤后随即自行就医。事发现场无监控视频,交警现场处理事故时拍摄的照片显示,事发后现场附近的非机动车道有水痕。因道路交通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交管部门无法判定成因。

林某认为,事发后1小时左右其拍摄的视频显示摔倒位置附近有水,其摔倒完全是路面湿滑导致的。事发区域由乙公司承担保洁清扫责任,甲公司的车辆受乙公司的租赁实际进行洒水降尘工作,某环卫中心负责整个辖区内道路的清扫工作,但该三主体均未提前在事发地附近道路设立警示标识,未尽到相应安全保障义务。

林某以健康权纠纷为由将甲公司、乙公司、某环卫中心诉至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要求该三主体向其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2万余元。

甲公司、乙公司、某环卫中心均辩称,未在事发区域洒水且事发区域不在各自的清扫作业范围内。乙公司还提出,从林某提供的视频可以看出,事发现场没有积水,仅部分路面存在少量水痕,有一个骑电动自行车的路人在该水痕上正常通过,说明该程度的水痕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轻微风险,骑行者完全可以通过减速慢行等方式安全通过。林某摔伤的直接或主要原因可能是其自身存在重大过失,如车速过快、注意力不集中及处置不当等。

法院经审理认为,结合交警拍摄的事发后现场的照片,留存的水痕基本符合正常道路洒水清扫后留存水痕的一般程度和普遍情况,未超出一般人的普遍认知,不应对相关洒水清扫主体苛以超出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林某作为驾驶电动自行车的成年人,对留有水痕路段存在的潜在风险应有充分的认知,并应采取谨慎驾驶、提前降速等必要手段降低自身风险,其因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导致自身损害,应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案涉事故系甲公司、乙公司、某环卫中心未尽到相应安全保障义务造成的。”办案法官表示,对于林某主张甲公司、乙公司、某环卫中心共同赔偿其损失的全部诉讼请求,缺乏相应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表示,民法典关于安全保障义务的具体内容需根据实际情况综合判断,这种判断是以一般的理性人视角看待的,不对相应主体予以苛责。公共场所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具有合理限度,并非无限兜底。民事主体对自身行为负有审慎注意义务,要做好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亓玉昆)





消息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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