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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闻 → 网约车乘客“开门杀”引发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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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乘客“开门杀”引发纠纷
发表日期: 2026/10/15 20:56:32 阅读次数: 76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 本报记者 王春

□ 本报通讯员 刘丽萍

近年来,网约车已成为公众日常出行的重要选择,但随之而来的“开门杀”事故时有发生。这类事故往往牵扯驾驶员、乘客、保险公司、网约车平台等多方主体,责任划分常成为争议焦点。《法治日报》记者近日了解到,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网约车“开门杀”致人死亡的责任纠纷案件,明确了多方法律主体的赔偿责任边界。

2024年12月,网约车驾驶员王某在设有禁停标志的路段违规停车,乘客张某开门时与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使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受伤,后因抢救无效死亡。公安交管部门认定,王某与张某对案涉事故均应承担责任,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无责任。

法院查明,案涉车辆登记在杭州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名下,并分别在两家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车辆由王某接入某科技公司运营的网约车平台从事网约车营运服务,但事发时王某尚未取得网约车营运资质。

受害人的法定继承人将王某、张某、租赁公司、两家保险公司及网约车平台一并诉至法院。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付100万元;保险不足以赔付的部分为40万余元,由驾驶员、乘客、网约车平台按各自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租赁公司不担责。

法官表示,本案是共享出行新业态背景下“开门杀”事故责任认定的典型案件,核心在于厘清不同主体的责任边界与赔偿顺位。

对于这类案件,民事赔偿责任比例需结合行为人的注意义务高低、过错程度、对损害结果的原因力大小综合判定。营运驾驶员以载客为职业,对他人安全负有更高注意义务。本案中驾驶员王某违规停车在先,又未尽到提醒乘客注意开门安全的义务,过错程度大于乘客,酌定驾驶员承担相较于乘客更高赔偿责任比例。

保险公司不能以“乘客不属于被保险人”拒赔。根据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相关规定,机动车乘车人开门致他人损害,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承保交强险、商业三者险的保险人应依法赔付,不得以乘车人不属于被保险人为由拒绝赔偿。平台未尽审核义务须承担相应责任。网约车平台作为运营商,对签约车辆及驾驶员负有准入审核、监管义务。本案中,平台允许未取得营运资质的驾驶员入驻平台从事营运,存在明显管理疏漏,不能仅以“信息中介”自居而推卸责任。车辆租赁公司无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道路安全无小事,开门需谨慎。驾驶员务必遵守交规、规范停靠;乘客应牢记“荷式开门法”,用远离车门的手开门,开门前注意转头观察后方非机动车和行人。平台需常态化审核驾驶员资质、开展交通安全培训,落实安全监管义务。只有各方共同守好安全底线,才能实现出行便利与公共安全的良性平衡。




消息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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