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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闻 → 行业示范条款公开征求意见车险是否涨价未有定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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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示范条款公开征求意见车险是否涨价未有定论
发表日期: 2011/10/21 16:34:22 阅读次数: 886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人在上车过程中意外受伤,保险公司是按照车上人员险赔偿还是按照第三者责任险赔偿?对于这样一个有争议的问题,以往保险公司与投保人往往各说各有理,今后,车险理赔中类似的争议将大大减少。

  今天,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公布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对于以往保险公司不赔付但有争议的14条责任免除条款予以删除,将原有的5项附加险扩充到主险责任中,条款文字表述也更加清晰准确、通俗易懂。

  示范条款将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增加了,是否意味着车险将涨价?中保协有关负责人表示,费率测算尚未有结论,但是费率测算将更体现公平性,目前各方都不希望费率有很大的波动。

“驾驶证未年审”不再拒赔

  中保协有关负责人介绍说,此次协会条款弱化了责任免除,提高了车险保障能力。

  协会条款删除了原有商业车险条款实践中存在一定争议的十四条责任免除。例如“驾驶证失效或审验未合格”;“其他依照法律法规或者公安交管部门不允许驾驶机动车的情况”;“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改变使用性质未如实告知”;“被保险机动车拖带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或被未投保交强险的其他机动车拖带”等,都纳入了保险责任范围。

  中保协有关负责人解释说:“为了减少纠纷,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协会条款将非故意过失不作为责任免除。比如驾驶证未年审,以往保险公司因此拒赔。协会经分析认为,投保人虽有过失,但是驾驶能力并不因此发生显著变化。还有的车辆发生事故时没有牌证,实践中确有先买保险再去上牌的特殊情况,此时发生事故应该赔偿。拖带未投保交强险车辆,以往不赔,但是被保险车辆可能并没有过错。”

  此外,合理的诉讼仲裁费、车损险项下货物坠落倒塌等造成的损失、车门没有完全闭合等损失也都纳入赔偿范围。

  记者注意到,协会条款还部分降低了原有条款的免赔率。以往盗抢险对于非指定驾驶人和丢失钥匙要有一定的免赔率,如今协会条款将此删除,并减少无法提供单证的免赔率,这样盗抢险免赔率基本没有了,只有车辆确实没有来历证明公司才拒赔。

部分损失按照实际价赔付

  针对社会关注的车损险“高保低赔”问题,协会条款明确,保额按投保时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实际价值的确定有两种方法: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可以根据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协商确定,也可以根据其他市场公允价值协商确定。

  按照实际价值投保,理赔时是否也将打折扣?协会条款明确,全损时按保额计算赔偿;部分损失则要按实际修复费用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

  协会条款还对代位求偿作出明确,即不管自己有无责任,只要车辆有损失,都可以找保险公司索赔。

盗抢险理赔不再需车钥匙

  中保协有关负责人表示,协会条款还对商业车险的索赔资料进行了简化。例如不再要求车辆损失保险索赔提供营运许可证或道路运输许可证复印件,不再要求盗抢保险索赔提供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正副本、全套原车钥匙等等。

  协会表示,以往盗抢险没有提供钥匙要加扣免赔率,但是这些单证跟事故责任和赔偿责任无关,有的消费者也根本无法提供,比如车辆被盗抢之后相应的单证和钥匙也丢失了。还有些单证并非理赔不需要,而是保险公司可以到相关部门直接取得。针对理赔单证问题,协会还将制定事故索赔单证规范。

投保人车下发生事故可赔

  此外,此次修订还扩大了第三者的定义,与交强险规定一致。以往商业车险条款中第三者不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和车上人员。目前投保人在车下发生事故也可以作为第三者进行赔偿。

  施救费用在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而且施救费用的上限也可以达到保额费用;主车和挂车的限额是以两辆车的总限额来赔付,以往是只按照主车的限额来赔付。

  被保险车辆出了事故,没有会同保险人共同核定损失,而是自行维修了,以往拒赔,如今只能对无法证明的损失拒赔。

  车辆盗抢后找回的,由双方协商确定。以往已经赔偿的车归保险公司所有,未赔偿的归被保险人所有。但是目前有的地方车牌“金贵”,有的被保险人希望拥有车牌,因此应该协商。

  记者注意到,此次车险条款修订将原有的38个附加险减少了28个,28个中“教练车特约”、“租车人人车失踪”、“法律费用”、“倒车镜车灯单独损坏”、“车载货物掉落”并入主险,删除23个附件险。

  协会有关负责人表示,主流附加险都予以了保留。各家保险公司可以参考或使用协会条款拟订本公司的商业车险条款。

  “以往车险条款都是打算防小人,没想到误伤了君子。此次修订是把被保险人当成君子,保险公司只能采取别的手段防小人。”新条款会否引发诈骗事件增加,这位负责人如此表示。

  据悉,此次公开征求意见自10月20日开始,到11月5日结束。公众可通过电子邮件、信件或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官方微博提出意见和建议。

 

 

消息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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