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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闻 → 财政部、税务总局明确转让自然资源营业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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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明确转让自然资源营业税政策
发表日期: 2012/1/14 7:49:29 阅读次数: 952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记者13日从财政部获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通知,明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有关营业税政策。

    根据通知,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第八条“转让无形资产”税目注释中增加“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子目。

    两部门称,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是指权利人转让勘探、开采、使用自然资源权利的行为。自然资源使用权,是指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不含土地使用权)。

    根据通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转让或收回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两部门明确,在境内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是指所转让的自然资源使用权涉及的自然资源在境内。本通知自2012年2月1日起执行。

 

 

相关链接:关于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消息来源: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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