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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闻 → 全国人大常委会回应代表法修改热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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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回应代表法修改热点问题
发表日期: 2010/9/28 19:14:49 阅读次数: 1359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2010年9月28日,参与代表法修正案草案起草、审议和相关工作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内司委副主任委员陈斯喜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法室主任许安标、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李伯钧就代表法修改的相关问题与网民进行交流,新华网现场直播了此次访谈。图为在线交流访谈现场。新华网 张龙 摄

[访谈实录]

  新华网北京9月28日电 28日上午,中国人大网、新华网、人民网联合邀请参与代表法修正案草案起草、审议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内司委副主任委员陈斯喜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法室主任许安标、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李伯钧,与广大网民就代表法修改的相关问题进行在线交流。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回应网民:为什么要修改代表法?

  许安标回答了网民“为什么还要修改代表法”的问题。

    [主持人]第一个问题是“一颗凡心两手准备”的网友,他问代表法是一部什么样的法律,自1992年以来实施以来效果怎么样?现在为什么要修改代表法?

[许安标]为什么还要修改呢?主要是考虑到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发展,代表的构成、素质以及履职的环境、条件等都发生了巨大变化,代表履职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比如一些代表履职意识比较弱,缺乏履职热情,履职不够积极主动。还有些代表对履职方式和规范把握不准,没有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执行代表职务,同时在代表履职保障方面也有不少困难,因此有必要对代表法进行充实、补充、修改、完善,以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详细

许安标:围绕支持和规范、保障代表依法履职修改代表法

许安标说,这次代表法修改的重点概括的说就是“围绕支持和规范、保障各级人大代表依法履行职责”进行修改,修改内容概括来说就是“四个进一步”。

[网友 自豪小嘉]这次代表法修改的重点主要有哪些方面?

[许安标]每一部法律的修改都有它的重点,这次修改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围绕支持、规范和保障各级人大代表履行职责的重点,统筹兼顾、着力完善制度,进一步明确人大代表权利和义务,进一步细化人大代表履职规范,进一步加强对人大代表履职的保障,进一步加强对人大代表的监督,从而增强代表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提高代表执行职务的积极性与主动性,增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生机和活力。重点概括的说就是“围绕支持和规范、保障各级人大代表依法履行职责”进行修改。修改内容概括来说就是“四个进一步”。>>详细

  陈斯喜:代表法修改吸收了地方探索和创新的成熟做法

陈斯喜说,这次代表法修改吸收了一些地方的探索和创新,把其中一些比较成熟的做法上升为法律。

[网友 匿名]这次修改代表法怎么看着都是对各个地方一些创新做法的否定。中央领导最近还在说,我们不仅要搞好经济改革,还要搞政治体制改革,什么是改革呢?改革就是创新,我们对创新的做法在否定,修改还有什么意义?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 陈斯喜]对这位网民的看法我不太认同。我认为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国家的改革一直包括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改革两个方面。首先是从政治体制改革开始,而且正因为有了政治体制改革,才使经济体制改革得以开展。如果没有政治体制改革,就不可能有经济体制改革。改革必然会有创新,但是任何改革和创新都是我们社会主义制度的一个自我完善,不是推倒重来。这次代表法修改应该说是认真研究了近些年来一些地方在代表工作上的探索和创新,把其中一些比较成熟的做法上升为法律,比如组织代表开展专题调研,邀请代表参加常委会组织的执法检查,开展代表履职培训等等,这些都是近几年探索出来的新做法,这次都被吸收到代表法修改中。>>详细

许安标:代表法在提高代表履职能力上主要做了四方面修改

许安标说,这次修改代表法在提高代表履职能力方面作出了不少新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为四个方面。

[网友 萍聚]代表要肩负人民的重托,参加行使国家权利,责任重大,使命光宠,但代表来自各个方面,又是兼职的,这次修改代表法在提高代表履职能力方面有哪些新的规定?

[许安标]这次修改代表法,在支持和保障代表依法履职方面,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对提高代表履职能力方面作出了不少新的规定,同时对过去一些条文做了修改完善。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详细

许安标:代表法修改采纳吸收各方面意见把握三原则

许安标说,代表法修改要如何采纳吸收各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要注意把握好三条原则。

[网友 标题党]各方面对代表法修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不少,起草时是怎样把握的呢?

[许安标]根据上述指导思想,在修改工作中还注意把握好以下三条原则:一是认真贯彻、体现中央9号文件精神。围绕支持、规范和保障各级人大代表依法履行职责这个重点,将中央9号文件的精神体现到代表法中。二是全面总结各地代表工作的成功经验与做法。近年来,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都很重视代表工作,将其作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基础工作,结合本地实际,创造性地进行了不少有益探索。修改中注意将这些好的经验与做法上升为法律。三是区分情况,分别处理。各方面对修改代表法,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不少,对此分类予以处理。认识一致、条件成熟,需要由法律加以规范的,通过修改予以补充完善;属于贯彻实施和工作层面的问题,可以通过加强、改进相关工作或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予以解决;认识尚不一致的,可以暂不作规定,继续深入研究。>>详细

人大代表为什么不设个人工作室?李伯钧:国情决定

李伯钧回应“人大代表为什么不设个人工作室”时说,不设个人工作室是由我国国情决定的,是由我国代表的兼职制所决定的,不同于西方议员的情况。

[网友 匿名]人大代表不设个人工作室,如何深入群众、联系群众、反映群众的心声呢?

[李伯钧]人大代表为什么不设个人工作室,首先应该从这个角度认识,我国的人大代表与西方议员存在本质区别,其中一个重要的区别是西方国家议员都是专职政客,是某党、某派的代表,大部分时间都在议会里开会,与选民的联系不够紧密。我国的人大代表来自各个地区、各个民族、各个方面,来自各行各业,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人大代表仍然生产工作和生活在人民群众之间,与人民群众保持天然的、紧密的联系,对宪法、法律,对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贯彻实施情况体会最深刻,对现实生活中的实际问题了解最深入,对民生方方面面的问题感受也是最直接的。因而,能够更全面地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愿望和呼声,这是我国人大代表制度的重要优势。代表不设个人工作室是由我国国情决定的,是由我国代表的兼职制所决定的,不同于西方议员的情况。>>详细

许安标:代表权利义务不能像私权一样可以让步或者放弃

许安标在访谈中阐述了代表法修正案规定的代表权利和义务,并指出“代表的权利和义务有一个特点,是因为担任代表职务而产生的,不能像私权一样可以让步或者放弃,在某些方面往往既是权利也是义务,二者是统一的、不可分割的。”

[网友 镇坛大将军王二麻子]草案对代表的权利义务做了专门规定,更为醒目和集中,代表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方面呢?为什么有些内容既在权利条款当中出现,又在义务条款中出现呢?

[许安标]这个网友提出的问题很深入。为了增强代表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提高代表履职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代表法修正案草案增加两条规定,分别规定代表的权利和义务。代表的权利主要包括出席会议权、审议权、动议权、建议权、选举权、表决权,以及依法行使代表职务的保障权。代表的义务主要包括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出席会议、发表意见,做好会议期间各项工作,积极参加闭会期间活动,与原选区选民和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勤勉尽责等。这是对权利和义务所做的概括。>>详细

许安标:代表不脱岗有利于深入实际了解群众意愿和要求

许安标说,人大代表不脱离各自的生产和工作岗位有利于代表贴近人民群众,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深入实际了解人民群众的意愿和要求。

[网友 匿名]人大常委会现在有专职委员,人大代表为什么不能脱离各自的生产和工作岗位?

[陈斯喜]人大就不能经常开会,一般情况下我们各级人大都是一年只开一次会,主要是讨论决定一些最重大的问题。对一些经常性的工作就交给人大常委会,这相应地要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要把更多的精力甚至主要精力用于人大工作,这与人大代表强调广泛代表性不同,对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就更注重他的常务性、专业性,所以人大常委会中需要有专职委员。>>详细

[网友 匿名]代表不脱离各自的生产和工作岗位,是否可以理解为担任代表后工作岗位不能变动或者没有工作岗位就不能当代表?

[许安标]代表法修改体现了上述精神,代表不脱离生产和工作。我理解其意思是不以担任人大代表为职业,并不是说当了代表后工作岗位就不能变动,从我们了解的情况看,人大代表任职期间工作岗位职务发生变化的情况还不少。同时,作为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中国公民,即便没有工作岗位,也是可以被选为代表的,包括在校学生、退休公民,在我们代表中就有这样一些公民。>>详细

   陈斯喜:人大代表任期两三年一换过于频繁

关于人大代表任期究竟多长比较合适,陈斯喜认为两三年一换可能过于频繁,同时他表示“人大代表任期也不宜过长”。

[网友 模仿单反]人大代表专职化弊病多,时间一久,专职人员就做大,也不符合马列主义经常轮换的原理,民主容易被蚕食、架空,从而导致宪法的架空,建议两至三年轮换一次。

[陈斯喜]关于人大代表任期究竟多长比较合适,这要根据各个国家的不同情况来决定。我个人认为两三年一换可能过于频繁,因为选举是有成本的,不仅要花费时间、精力、物力,也会对工作产生一定的影响,所以不宜过短,当然人大代表任期也不宜过长。>>详细

许安标:“不干涉司法或招投标”规定非限制代表权利

许安标说,代表法修正案草案规定“代表不得利用执行代表职务干涉具体司法案件或者招投标等经济活动”既是对代表履职的规范,也避免代表履职出现利益冲突,有利于更充分、更规范的发挥代表的作用,不存在对代表权利的限制。

[网友 非常道]加强对代表履职的监督是全社会关注的,草案也有所回应,但其中有一条规定“代表不得利用执行代表职务干涉具体司法案件或者招投标等经济活动”。有的人认为很有针对性,有的人认为限制了代表的权利,草案起草时的考虑是什么?

[许安标]任何公权力的行使都必须依据法定程序和规范。权力必须受到监督和制约,不受监督和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人大代表行权履职也不例外,我国各级人大实行民主集中制,通过举行会议审议和通过决议、决定来集体行使职权。>>详细

陈斯喜:对代表采取强制措施的最终决定权仍在人大常委会

陈斯喜说,这次代表法修正案草案增加了由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同意、事后报人大常委会确认对代表采取强制措施的规定,但这只是针对特殊情况,对人大代表采取强制措施的最终决定权仍在人大常委会。

[网友 白云]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又不是什么权力机构,为什么他可以许可对代表采取强制措施呢?

[陈斯喜]主任会议不是权力机构,主任会议的职责是处理人大常委会的重要的日常工作,他不能代替人大常会行使属于应该由国家权力机关来行使的职权。>>详细

陈斯喜:刑法修改未考虑过取消贪污贿赂犯罪的死刑

陈斯喜说,这次审议的刑法修正案草案,并没有涉及现行刑法中关于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犯罪的修改,“据我了解,在刑法修正案草案的起草过程中也从来没有考虑过取消贪污贿赂犯罪的死刑。”

[网友 一个关心国家前途命运的百姓]贪官免死刑是否征求过国民百姓的意见,是否从国情实际出发?我认为贪官免死后,后果不堪设想。一是法律公正缺失,失去民心。二是难以震慑贪官,日后贪官的贪念更强。三是增加监狱人数,增加了执法成本,贪官免死刑,请从国家长治久安、繁荣发展的高度慎重考虑。

[陈斯喜]我们国家一贯高度重视预防和惩治贪污腐败,贪污贿赂严重侵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必须依法予以严厉惩处。对贪污贿赂犯罪,我们的刑法已经有明确规定。这次审议的刑法修正案草案,并没有涉及现行刑法中关于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犯罪的修改。据我了解,在刑法修正案草案的起草过程中也从来没有考虑过取消贪污贿赂犯罪的死刑。>>详细

如何看“刺头代表”?陈斯喜:代表履职也要依法进行

如何看待“刺头代表”?陈斯喜说,代表履行职责也要依法依规进行,坚持集体行使职权,“只有依法依规履行职责,才能使代表履行职责收到更好的效果。”

[网友 影子]代表法的存在的法理基础是保障实现限制的代议制和向选民负责的两个特点,修改应该朝着这个方向努力,而不是想怎么糊弄、控制和管理这些代表的刺头,提出草案的人也不想想这些敢于履职行动的刺头代表才是现代意义上的公民,才是国家由人民自治的希望。

[陈斯喜]当然代表履行职责也要依法依规进行,坚持集体行使职权。实际上只有依法依规履行职责,才能使代表履行职责收到更好的效果。>>详细

许安标:代表法修改通过三种渠道征求意见

陈斯喜:广泛性与专职化结合是我国人大制度的特点和优势

李伯钧:人大代表反映百姓诉求要严格依法按照程序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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