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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闻 →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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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公布施行
发表日期: 2012/5/7 20:09:59 阅读次数: 753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近日签署第619号国务院令,公布经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新华社受权全文发布该《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共有16条。其中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并在附录中详细规定了女职工在经期、孕期、哺乳期等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规定》指出,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规定》指出,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规定》第七条指出,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规定》同时对违反该《规定》的后果确定了相应的处罚办法。

       《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8年7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同时废止。

 

 

 

点击链接: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答记者问

 

 

消息来源: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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