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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闻 → 最高院:陕西省国土厅不得干扰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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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陕西省国土厅不得干扰法院判决
发表日期: 2010/7/21 21:07:22 阅读次数: 1754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新京报网即时报道(记者 邢世伟)昨日,针对陕西省国土厅矿权纠纷案否定陕西两级法院判决一事,最高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表示,对于法院的生效判决,行政部门不能够干扰生效判决的正常履行。
       孙军工称,在《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已经明确提到,有关部门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和相关的司法建议函后,应该采取相关的联动措施。相关部门不应当对生效的法律文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包括司法建议函进行实体审查。如果对法院的判决有异议,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救济途径,不能够干扰生效判决的正常履行。

       新闻背景

       陕西国土厅开会否决法院生效判决

       7月17日,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县波罗镇山东煤矿和波罗镇樊河村发生了群体性械斗,此事被当地称为“7·17事件”。事件根源是矿权纠纷,导火索是一起久拖不决的“民告官”案。

       这起矿权纠纷案,经榆林市中院判决,省高院裁定,至今仍得不到执行,致使价值数亿元的集体财产归于个人名下。

       面对生效判决,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召开“判决”性质的协调会,以会议决定否定生效的法院判决。纠纷最终导致矛盾激化,事态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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