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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闻 → 评论:还有多少抽查结果“不敢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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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还有多少抽查结果“不敢公布”?
发表日期: 2012/5/15 8:03:58 阅读次数: 696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上周,广东省东莞市住建局与质监局犹如踢了一场“球赛”:住建局局长朱川在“三打”会议上称,“去年我们对东莞的灰砂砖等各种砖进行了一次大的抽查,结果都不敢公布,因为这样的结果一公布,对社会的震动很大,会产生不稳定因素。”次日,住建局又改口称,砖厂检查结果不是不敢公布,而是生产环节产品质量问题发布职能不在住建局,抽查结果早已函告质监局了。对此,东莞市质监局回应,住建局组织的调查和抽检,不属于质监局组织实施的质量监督抽查,因此无权公告(5月14日《南方日报》)。   

  砖类产品,属于基本建材,其质量如何,直接关系到老百姓的住房安全与人身安全。东莞市住建局开展砖类产品质量大抽查,应该说做了件分内事。然而,对这样一项事关公众切身利益与知情权的质量抽查结果,组织抽查部门和产品质量监管部门却都说自己“无权公布”,还相互踢起了“皮球”,真让人匪夷所思。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0条明文规定,“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属于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主动公开”且须“重点公开”的信息。难道在东莞市住建局与质监局眼里,这条规定压根儿就没有效力?对此,两部门都抬出“不属自己职责范围”来进行辩解,看似有理,实际不过是扯皮。  

  其实,问题的关键根本不在于“职责范围”,而在于那句“结果一公布会产生不稳定因素”;根本不是“无权公布”,而是“不敢公布”。否则,住建局和质监局分别公布2011年东莞在建工地墙体材料抽检结果和墙体砖产品定期监督检验抽检结果的举动,就无从解释———后两项抽检结果,合格率都在九成以上,不会“产生不稳定因素”,所以但说无妨;而灰砂砖等砖类抽检结果,一旦公开“对社会的震动很大”,因此不敢公布。  

  事实上,“抽查结果不敢公布”,本身已经足以说明问题的严重程度,事后再怎么改口,再怎么“踢皮球”,都无法消除公众因此产生的猜测、忧虑和恐惧。有句名言说得好:“现实中的恐惧,远远比不上想象中的恐惧那么可怕。”不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隐瞒问题真相、剥夺公众知情权,企图以此避免“产生不稳定因素”,只能带来公众更大的不安和恐惧,结果必然适得其反。  

  “不敢公布”抽查结果,东莞不是首例,亦非孤例。有报道称,2009年住建部曾对全国城市饮用水水质状况做普查,但至今未公布结果,据业内人士介绍,也是因为合格率过低,“不敢公布”(5月7日《新世纪周刊》)。  

  还有多少抽查结果“不敢公布”,我们不得而知。笔者想说的是:“不敢公布”,不但无益于消解公众的恐慌和不满情绪,无益于问题解决,反而会引发不必要猜想,引发更强烈恐慌,甚至引起社会震荡。同时,还会让公众产生有关部门解决问题底气不足、能力不强、监管失职的错觉,对于政府公信力的树立有百害而无一利。

 

 

消息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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