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商务部制定通过的《商务领域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正式对外公布,明确规定制定商务领域标准应遵循有利于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有利于方便群众生活;有利于保证商品和服务的质量;有利于促进商务领域产业发展; 有利于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严格限定强制性行业标准的范围等六项原则。《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根据《办法》规定,在商务领域内需要统一规范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标准。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商务领域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商务领域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作规定或规定不全的技术要求,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法向本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制定商务领域地方标准的建议。
同时,商务领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依据国家标准化法律法规确定,强制性标准以外的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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