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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闻 → 国家工商总局关于《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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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总局关于《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表日期: 2014/4/18 14:16:01 阅读次数: 708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为贯彻落实新修改的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规范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工作,工商总局对《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号)进行了修订,起草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中国政府法制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部门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2.登陆国家工商总局网站(网址:http://www.saic.gov.cn),通过首页右侧“规章草案征求意见”栏提出意见。   

  3.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1号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邮编:100055)。

  4.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gssb@saic.gov.cn。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4年5月13日。

  

国家工商总局

  2014年4月14日 

  

关于《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新《商标法》再次确立驰名商标保护制度,厘清驰名商标概念,进一步明确驰名商标认定保护的原则。工商总局《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工商总局5号令)是工商系统贯彻落实商标法的重要法律文件,对指导各级工商部门在行政程序中认定保护驰名商标有着重要意义。为贯彻落实新商标法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立法精神和要求,工商总局对总局5号令进行修订。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目标

  总局5号令自2003年实施以来,在保证驰名商标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树立工商部门认定和保护驰名商标的权威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总局5号令尚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有认定程序过于原则,认定标准不够具体,工作责任不够明确等,实践中集中公布认定结果的方式也易使社会公众错误认为认定驰名商标是一种行政审批或者荣誉评比。因此,总局明确提出,要在认真总结驰名商标案件审理经验的基础上,针对近几年驰名商标案件认定工作实践中需要解决的问题,围绕“规范程序、细化标准、明确责任”的思路和目标,根据新商标法要求,对5号令进行修订。

  二、主要修订内容

  修订稿共24条。第一条至第五条明确立法依据、驰名商标定义、认定主体和认定原则;第六条至第十条从申请驰名商标保护的当事人角度出发,对不同类型案件中认定保护请求的提出以及证据材料的要求作了明确规定;第十一条至第十六条则从规范驰名商标案件处理程序和认定标准两个方面进行了规定;第十七、十八条规定了包括加强驰名商标的日常重点保护和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适用等内容。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三条明确了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案件处理过程中的责任与监督。第二十四条明确了修订后的文件施行日期。

  (一)突出案件处理需要的法律性质

  修订稿强调驰名商标遵循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从提出认定保护请求、案件受理(案件请示)、案件审理、作出认定(决定、裁定或批复)到案件处理等各个环节均体现驰名商标的认定是基于案件处理的需要,依据案件处理的法定程序和要求,切实维护驰名商标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法律精神。

  (二)明确当事人提交证据材料的要求

  修订稿将实际工作中形成的认定标准和证据要求进行了总结归纳,用规章形式加以固定和细化,更加方便当事人和各类驰名商标案件审查部门掌握和遵循。同时,修订稿强调,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认定驰名商标时,应当综合考虑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和本规定第十条所列各项因素,但不以满足全部因素为前提。

  (三)进一步明确当事人和工商部门的工作职责

  修订稿明确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并保证提交真实的证据材料;明确受理案件的市级以上工商部门具有对案件事实和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核实和审查、案件请示报送、案件处理与结果报送、协助核实有关情况等职责;省级工商部门有审查核实、请示报送、案件处理情况总结与报送、协助核实有关情况等职责;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审理过程中对驰名事实的认定和法律的适用负责。修订稿还对参与驰名商标工作的各个部门及其人员的责任与监督作了具体规定。

  (四)规范对驰名商标案件有关问题的处理

  一是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中,要求地方工商部门将驰名商标案件处理结果反馈商标局;二是规定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需要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实有关情况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三是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中,通过案件弄虚作假或者提供虚假证据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驰名商标认定保护的,可以撤销对涉案商标已作出的认定(异议案件和评审案件因已有法定的司法审查程序,不再就该问题作重复规定);四是对未依法履行立案和审查职责,或者未按照有关规定提供真实材料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通报,并责令其整改。

  点击查看附件:《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




消息来源:国务院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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