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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闻 → 国务院常务会讨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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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常务会讨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
发表日期: 2014/5/16 12:09:12 阅读次数: 728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

部署加快生产性服务业重点和薄弱环节发展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

讨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5月14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加快生产性服务业重点和薄弱环节发展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讨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

会议认为,按照《政府工作报告》部署,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是向结构调整要动力、促进经济稳定增长的重大措施,既可以有效激发内需潜力、带动扩大社会就业、持续改善人民生活,也有利于引领产业向价值链高端提升,实现服务业与农业、工业等在更高水平上有机融合,推动经济提质增效升级。

会议指出,要更多依靠市场机制和创新驱动,重点发展研发设计、商务服务、市场营销、售后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促进提升国民经济整体素质和竞争力。一是加强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研发应用,鼓励设立工业设计企业和服务中心,发展研发设计交易市场。二是建设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和货物配载中心,加快标准化设施应用,推进第三方物流与制造业联动发展。三是提高信息技术服务水平,促进工业生产流程再造和优化。加快农村互联网基础设施建设。推广合同能源管理,积极发展社会化节能环保服务体系。四是推广制造施工设备、运输工具、生产线等融资租赁,创新抵押质押、发行债券等金融服务。发展战略规划、营销策划、知识产权等咨询服务。五是鼓励服务外包,加快发展第三方检验检测认证服务。大力培养生产性服务业急需的高端人才和创新团队。

会议要求,要进一步深化改革开放,放宽市场准入,减少前置审批和资质认定项目,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简化审批程序,提高生产性服务业境外投资便利化程度,提升中国企业竞争力。有序放开建筑设计、会计审计、商贸物流等领域外资准入限制。完善财税、土地、价格等相关政策。研发设计、检验检测认证、节能环保等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可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的所得税优惠税率。尽快将“营改增”试点扩大到服务业全领域。鼓励金融机构采取多种方式,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配套措施,为生产性服务业创造良好发展环境。

会议强调,要继续大力发展生活性服务业,在抓紧落实健康、养老服务和信息消费等方面支持政策的同时,围绕群众迫切需要,采取有力措施,丰富文化、医疗、旅游等服务供给,提高服务水平。使生活性、生产性服务业协同并进,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打造新引擎。

会议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指出,保障食品安全关系每个消费者切身利益。修订食品安全法体现了党和政府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高度重视。修订草案重点作了以下完善。一是对生产、销售、餐饮服务等各环节实施最严格的全过程管理,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完善追溯制度。二是建立最严格的监管处罚制度。对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构成犯罪的,依法严肃追究刑事责任。加重对地方政府负责人和监管人员的问责。三是健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食品安全标准等制度,增设责任约谈、风险分级管理等要求。四是建立有奖举报和责任保险制度,发挥消费者、行业协会、媒体等监督作用,形成社会共治格局。会议决定,修订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评论:最严《食品安全法》警钟为谁而鸣?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5月14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加快生产性服务业重点和薄弱环节发展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讨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决定建立最严格的监管处罚制度。对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构成犯罪的,依法严肃追究刑事责任。加重对地方政府负责人和监管人员的问责。

事实上,在本轮通过《食品安全法》之前,坊间已就《食品安全法》的修订,讨论多次。一个重要的共识是,《食品安全法》的修订,必须恪守“重典治乱”精神,提高违法成本,让不良商家仔细掂量违法与牟利之间的得失,慑于法律威严而不敢逾越底线。

当然,徒法不足以自行。从实际来看,修订《食品安全法》还只是拉开了规范食品安全的一个序幕。接下来的戏,该怎么唱,如何唱好,仍需决策者的审慎推进。毕竟,无论是严刑,还是宽法,其威严就在于执行,如果没有执行,再完备的法律,也只是一纸空文。

总结近年来国家相关食品安全的问题来看,监管失败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条文,付诸实施的力度偏小,法治意图难以变成监管实际。比如三聚氰胺等诸多大食品安全问题,一线监管者的职责基本缺位。而其他层次的监管方,对待问题的态度不是等上一阵,就是拖上一阵。总要等到事态已一发不可收拾,更高层面出面表态,针对源头的规范与管理,才匆忙出手。

这种滞后的监管,暴露的是一种官僚意识,也是一种潜在的利益牵连。 一方面,在经济利益的刺激下,少数食品企业敢于践踏法律条文。另一方面,少数地方政府,对食品企业纳税大户,依赖性强,GDP情节难以割舍。甚至总要等到出现了重大问题。如三聚氰胺那种不可挽回的事件,才姗姗祭出重拳。

这也恰恰说明,保障“舌尖上的安全”,加强法律建设,提高违法成本,是一个好的思路。但好思路要收到成效,必须辅助以相应的配套制度改革。以三聚氰胺事件为例,如果其在事态萌发之初,相关监管就能及时到位,按照法律法规进行严肃惩处,是不是能对企业经营者起到一定的警醒作用?

“舌尖上的安全”,往往是积小成大,集腋成裘。最严《食品安全法》要想名副其实,不重蹈覆辙,就必须注重细化责任,明确监管者的角色定位以及企业的市场定位。 因为说到底,资本参与市场竞争,其最重要的目的就是牟利。对食品企业而言,失去保护伞的保障,违法牟利无疑是赔本买卖。换言之,只要在政府监管部门与食品企业之间,最严《食品安全法》掷地有声,形成有效的监督威慑,比如“加重对地方政府负责人和监管人员的问责”,斩断监管部门与食品企业的利益联系,相关食品安全问题爆发的概率必然会大大降低。

以此而论,最严《食品安全法》的进步意义,不只是给食品企业敲了一记警钟,警示他们遵纪守法,更是为监管者自身敲了一记警钟,警示他们强化监管责任,认真履行职责,提高对食品安全的重视。





消息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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