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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闻 → 父母利用未成年子女乞讨或将被撤销监护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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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利用未成年子女乞讨或将被撤销监护人资格
发表日期: 2014/12/24 8:12:13 阅读次数: 464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副局长闫正斌今日谈及父母利用未成年子女乞讨情形时指出,经公安机关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部门三次以上批评教育拒不改正,严重影响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学习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监护人的监护资格。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四部委今日举行发布会,邀请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研究室胡云腾,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副厅长史卫忠、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副局长闫正斌和民政部社会事务司司长张世峰介绍《意见》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有记者提及,《意见》规定公安机关在出警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身体面临伤害,面临严重严重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到危险状态,将就近护送至其他监护人、亲属、村民委员会或者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公安民警在具体的执法过程当中该如何判断这三种危险状态?将未成年人送到以上地方是出于什么样的考虑?

  闫正斌回应称,《意见》第11条明确的规定了,公安机关在出警过程当中发现未成年人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生命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的危险状态的时候,应当带离其他监护人,这个主要是从更有效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做的很明确的规定。

  在实际工作中如何判断未成年人处于需要带离这样的危险状态,需要根据现场当时的情形来判断。第一种情形,未成年人身体受到严重伤害的,根据未成年人受伤的情况做出判断。第二种情形,面临严重人身安全威胁的,这个要通过了解实施监护侵害行为的监护人是否经常施暴或者有暴力倾向,比如监护人长期酗酒、吸毒,精神异常等情况。第三种情形,无人照料的危险状态,相对来讲是比较好判断的,主要根据未成年人年龄、无人照料的时间、次数等综合因素来做出判断。

  同时,《意见》第11条规定,公安机关带离监护人以后可以就近护送到其他亲属或者当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做出这样的规定主要是两个方面考虑,一个是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特点和生活学习的需要,规定了多元的保护地点,公安机关可以根据他的亲属关系和生活的联系、居住的地点、照料的能力和本人意愿来进行选择。

  第二方面的考虑,便于公安机关开展工作。公安机关把未成年人带离视情况紧急,护送未成年人是为了更妥善的做好安置,这个护送地点强调了就地、就近这样一个原则,《意见》也没有规定一定送去亲属或者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过去公安机关在执法过程当中往往将未成年人带离后没有地方送,亲属不接收,存在安置难的问题。现在《意见》明确规定了民政部门的兜底责任,对做好未成年人的保护,特别是带离处于危险状态的时候,是有很大的帮助的。为了保证照料人能够妥善照料未成年人,《意见》还规定了公安机关应该书面告知临时照料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和撤销监护人资格。对于相关部门进一步加强工作衔接,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谈及《意见》将出卖未成年人及利用未成年人乞讨两种行为分别列入监护侵害行为,闫正斌解读称,从近年来的工作情况看,的确存在上述情况,虽然不是普遍存在的,但社会影响恶劣,给未成年人带来的伤害也比较大。

  闫正斌称,下一步,公安部将会同相关部门,进一步加大打击出卖、拐卖儿童违法犯罪力度,通过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打击买方市场,采取多种措施来解决这些问题。针对父母利用未成年子女乞讨的情况,《意见》中已明确规定,经公安机关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部门三次以上批评教育拒不改正,严重影响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学习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监护人的监护资格。

  公安机关也将在工作当中进一步加强与民政等部门的配合。在开展街面主动救助的同时,注意发现其中的监护人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的违法行为并依法妥善处置,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相关链接:

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

 

 

信息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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