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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闻 → 最高法院发布第八批指导性案例 统一裁判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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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发布第八批指导性案例 统一裁判尺度
发表日期: 2014/12/24 8:37:19 阅读次数: 701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八批指导性案例。发布指导性案例,对于统一裁判尺度和法律适用标准,保障公正司法,增强司法透明度,提升司法公信力,加强法制宣传都具有重要意义。

    这次共发布六个指导性案例,刑事案例一个,民事案例五个。刑事案例涉及危险驾驶罪中的追逐竞驶问题;五个民事案例主要涉及债务人与其关联公司恶意串通逃债的认定及返还财产、申请执行人变更、委托拍卖以及涉外仲裁裁决的执行管辖等问题。

    指导案例32号张纪伟、金鑫危险驾驶案,旨在明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追逐竞驶”和“情节恶劣”的认定问题。该指导案例能够统一类似案件的裁判尺度,在社会公众中倡导自觉遵守交通秩序的良好风尚,并警示人们不能将公共道路作为赛车场、竞技场,任意突破危害公共安全的法律底线。

    指导案例33号瑞士嘉吉国际公司诉福建金石制油有限公司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旨在明确债务人与其关联公司恶意串通逃债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确认债务人转让财产的合同无效;同时划分了合同无效后返还财产适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与第五十九条的界限。这不仅明确了“恶意串通”的具体认定标准,解决了合同无效后如何返还财产问题,而且有利于有效惩治违背诚信、恶意逃债行为,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和公平安全的市场经济秩序。

    指导案例34号李晓玲、李鹏裕申请执行厦门海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海洋实业总公司执行复议案,旨在明确债权受让人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前可以直接申请执行,无需法院裁定变更申请执行人。这就统一了裁判方式,明确解决了申请执行主体的变更问题,有利于提高执行工作效率,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指导案例35号广东龙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广东景茂拍卖行有限公司委托拍卖执行复议案,旨在明确买受人与拍卖行有关联关系的情况下,恶意串通导致与标的物相关权利人的权益受到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裁定拍卖无效。这对于规范法院委托拍卖工作,及时纠正、防控委托拍卖活动中拍卖行与竞买人恶意串通的行为,具有指导意义。

    指导案例36号中投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证券权益纠纷执行复议案,旨在明确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法院执行通知之前,收到另案执行法院要求其向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人直接清偿已经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务的通知并清偿债务的,执行法院不能将该部分已清偿债务纳入执行范围。这对准确理解和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0条规定,提高执行效率,妥善处理三角债问题,指导类似案件的执行工作,具有指导意义。

    指导案例37号上海金纬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瑞士瑞泰克公司仲裁裁决执行复议案,旨在明确涉外仲裁裁决的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或其财产在我国领域内的,人民法院即有执行管辖权;申请执行的时效期间,自发现被执行人或其财产在我国领域内之日起算。这就解决了涉外执行的管辖争议问题,确立了涉外案件申请执行期间起算的具体标准,有利于法院及时、高效执行,遏制失信逃债行为,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从而维护生效法律文书的尊严和权威。

 

 

相关链接:

指导案例32号

指导案例33号

指导案例34号

指导案例35号

指导案例36号

指导案例37号

 

 

 

信息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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