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普及,公安机关通过“网上追逃”行动,异地抓捕的犯罪嫌疑人越来越多,网络追逃这种侦查措施加大了对犯罪嫌疑人的追查力度,保证犯罪嫌疑人迅速、及时到案,在打击刑事犯罪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网上追逃”中的普遍做法是,对刑事案件立案侦查后,发现犯罪嫌疑人在逃的,由犯罪地公安机关对在逃犯罪嫌疑人签发拘留证,将其基本情况和拘留证上网。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后,由抓获地公安机关直接将犯罪嫌疑人羁押在当地看守所,等犯罪地公安机关前来押解。由于法律对“网上追逃”缺乏具体明确的规范,实践中犯罪嫌疑人的羁押、移交程序随意、混乱,容易侵害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一、“网上追逃”中存在的问题1.执行拘留不符合法定程序。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拘留时,必须出示拘留证。现实中,通过网上追逃抓获跨省跨地区逃犯,由于立案地与抓获地的客观分离,且拘留法律文书在立案地保管,因此抓获地公安机关一般依据从公安网上下载扫描的拘捕文书或者使用立案地的电传文书对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进行羁押。实践中,有的公安机关为避免麻烦,只是简单地口头告知犯罪嫌疑人为什么被抓,不办理任何正规手续。
2.犯罪嫌疑人在抓获地关押期间不计入羁押期限。刑事诉讼期限是法律规定的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时从某一时间起至另一时间止的一段期限,对拘留期限的计算当然是从其被关押到看守所时开始计算。然而抓获地公安机关羁押犯罪嫌疑人时由于没有正式的拘留证,部分公安机关认为计算羁押期限的起始点应当是犯罪嫌疑人被带回犯罪地公安机关的时间,这就造成了犯罪嫌疑人在抓获地公安机关被关押的这段时间既被限制了人身自由又不被计算进羁押期限,侵害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3.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无法及时告知。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执行拘留,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其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并代为申诉、控告”,实践中对于网上追逃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是一种临时羁押,临时羁押地公安机关一般不履行对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本人及其家属相关权利的告知义务,也不在拘留后的24小时内进行讯问等相关侦查行为,使得在对网上追逃犯罪嫌疑人执行过程中的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得不到保障。
4.检察机关无法监督。由于没有法律依据,对网上追逃执行中出现的违法现象,检察机关无法对其进行有效的法律监督。缺乏监督,“网上追逃”在实践中更易产生问题。
二、规范“网上追逃”的建议
1.规范网上追逃程序。程序不细、责任不明是造成网上追逃执法不严的主要原因,应加强立法,细化网上追逃的执法程序,明确立案地、抓获地公安机关的各自职责,既充分保证网上追逃打击犯罪的力度,又全面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2.规范拘留证的使用。设计一种网上追逃专用拘留证,这一法律文书需要加盖两地公安机关的印章,明确记载两处关押地点的进出所时间。当原拘留证传真给抓获地后,抓获地据此开具拘留证,盖上公章后出示给犯罪嫌疑人在上面签字,同时在拘留证上写明提出看守所的时间,等犯罪嫌疑人被带回原犯罪地后,由犯罪地公安机关在同一份拘留证上加盖本单位公章,证明关押时间,成为一份完整的法律文书随卷移送。
3.规范侦查羁押期限的计算。对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后,羁押期限开始计算,在抓获地羁押时间对犯罪嫌疑人而言是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状态,符合刑事拘留的所有特征,应该计算在内。
4.规范告知问题。笔者认为抓获地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拘留后,除有碍侦查之外应当依法告知其诉讼权利并将情况通知家属。对家属的通知书也应当专门设计,使家属知道犯罪嫌疑人关押地点和若干天后会被带走的情况。对于重大案件犯罪嫌疑人押送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可以利用有碍侦查这一条款在犯罪嫌疑人二次羁押后再行告知。
消息来源:检察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