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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闻 → 首例众筹融资案 宣判的法治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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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众筹融资案 宣判的法治意义
发表日期: 2015/9/17 9:08:29 阅读次数: 716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在相关法律、法规严重缺乏的情况下,法院充分依据现有法律、司法解释,立足于鼓励互联网金融创新,保护互联网金融健康良性发展的角度,作出了融法于理、恰如其分的裁判。

    9月15日下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原告(反诉被告)北京飞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度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北京诺米多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诺米多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进行公开宣判,该案为全国首例众筹融资案。

    众筹是互联网金融模式中最具法律争议和风险的一种模式,这让这起全国首例众筹融资案的起诉、审理过程广受关注;而专门性法律的缺乏,加上国家尚未出台有关众筹融资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使得该案审理没有可供参考的先例,这让法院裁判面临许多新难点、新挑战。

    对此,法院紧紧抓住当事双方的争议焦点,进行审理裁判,而核心争议是:一、涉案《委托融资服务协议》的法律效力和合同主体之间法律关系的具体界定;二、双方当事人是否存在违约以及应承担何种违约责任。

    首先是众筹协议的法律效力认定问题。法院跳出以往司法实践中只要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就一概认定合同无效的常见做法。按照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严格区分管理性强制规定和效力性强制规定,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规定,就认定合同效力。即行政违规、接受行政处罚的行为,并非一律无效。鉴于该众筹协议不违反证券法第十条等的效力性强制规定,从鼓励创新的角度,依法认定该众筹协议合法有效。

    其次是对涉案主体在履行众筹协议过程中,是否违约及其责任承担的界定。民事违约责任基于合同的生效。既然众筹协议有效,那么不严格履行协议的当事人将承担违约责任。由于本诉被告诺米多公司提供的融资项目经营用房,系楼房而非平房,不符合协议约定,属于信息披露不实,存在违建等隐患,难以排除可能的交易风险,直接关系到众多投资人的核心利益,直接导致交易各方信任关系丧失。因而构成合同违约,可以解除合同并应由诺米多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法院据此判令诺米多公司给付本诉原告飞度公司委托融资费用25200元、违约金15000元。而合同解除后,飞度公司亦应依法返还诺米多公司出资款167200元。

    在众筹相关法律、法规严重缺乏的情况下,法院充分依据现有法律、司法解释,立足于鼓励互联网金融创新,保护互联网金融健康良性发展的角度,从众筹合同效力认定、当事主体法律关系、合同违约及其责任承担等主要方面,作出了融法于理、恰如其分的裁判,彰显了“鼓励市场交易,不轻易认定合同无效”的合同法立法精神,并对众筹乃至互联网金融新生事物的创新、发展,从司法角度提供了合法性、有序性示范,从而有利于消解其在刑事、行政、民事领域的巨大法律争议和风险。

    当然,与时俱进,补齐法律短板,也亟待提上立法工作的议事日程。

 

 

 

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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