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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闻 →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涉一带一路建设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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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涉一带一路建设案例
发表日期: 2019/2/26 13:08:09 阅读次数: 695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本报北京2月25日电 (记者  乔文心)今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一批涉“一带一路”建设专题指导性案例(全文见二、三、四版)。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郭锋,民四庭副庭长王淑梅出席发布会介绍相关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林文学主持发布会。

    据介绍,此次发布的第21批共6件指导性案例,均为涉及“一带一路”建设的指导性案例,主要涉及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保函欺诈纠纷、海难救助合同纠纷、信用证开证纠纷、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纠纷等问题。

    指导案例107号《中化国际(新加坡)有限公司诉蒂森克虏伯冶金产品有限责任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准据法适用问题,以及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根本违约的认定问题,明确了裁判规则,对类似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裁判具有较强指导意义。

    指导案例108号《浙江隆达不锈钢有限公司诉A.P.穆勒-马士基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旨在明确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如果托运人变更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难以实现或者将严重影响承运人正常营运,承运人可以拒绝托运人改港或者退运的请求,但应当及时通知托运人不能执行的原因。本案从海上货物运输实践出发,根据公平原则合理平衡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有利于维护良好的航运贸易秩序。

    ⇨ 指导案例109号《安徽省外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东方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保函欺诈纠纷案》就独立保函欺诈例外的认定标准、独立保函欺诈纠纷的有限审查原则、独立保函欺诈例外的例外原则等问题明确了裁判标准,对独立保函欺诈纠纷案件的审理具有较强的示范和指导意义。

    指导案例110号《交通运输部南海救助局诉阿昌格罗斯投资公司、香港安达欧森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海难救助合同纠纷案》旨在明确在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和我国海商法对雇佣救助合同没有具体规定的情况下,可以适用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该案例确认的裁判规则解决了海难救助合同纠纷案件中的重要问题,为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明确的法律适用规则。

    指导案例111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诉广东蓝粤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等信用证开证纠纷案》的裁判要点对提单的物权凭证属性,以及提单持有人享有何种权利等疑难法律问题作出了明确判断,具有重要的指导价值,对于统一该领域的法律适用标准具有标杆意义。

    指导案例112号《阿斯特克有限公司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案》明确了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中一次事故、多次事故的判断标准。该案例确认的裁判规则有利于规范海上航行秩序,有效维护养殖户们的合法权益,为类似案件审理提供明确具体的裁判标准。

    据了解,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批指导性案例于2011年12月发布,至今已发布21批共112件指导性案例。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各种措施,不断完善案例指导的工作机制和运行机制,适应信息化时代特点和要求,与时俱进运用大数据思维、工具、方法开展平台建设、推进案例研究,为各级人民法院法官和社会各界查阅、检索、使用案例资源提供便利。同时,为了进一步加强案例指导工作,最高人民法院积极调动全国四级法院法官共同参与和推动指导性案例编选工作,不断在质量数量上取得新突破;在继续加强巩固常规案例编选工作的同时,尝试通过专题案例的发布,更加有针对性的加强相关领域案例指导;改变主要依靠法院系统逐级推荐编选的单一方式,运用“互联网+”思维,充分依靠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化手段,抓取、分析、编选指导性案例。

 

相关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 第21批指导性案例

关于涉“一带一路”建设专题指导性案例新闻发布会

 

 

 

消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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