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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闻 → “坠落的星星”应该归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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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坠落的星星”应该归谁
发表日期: 2019/11/11 13:59:06 阅读次数: 604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日前,一颗陨石划过吉林上空,随之吸引来一批“陨石猎人”——他们是一群“追星星”“玩宇宙”的人。 

  随着陨石被发现的越来越多,一个以陨石爱好者、收藏者为主体的陨石交易市场也逐渐形成。当前陨石交易市场乱象丛生,对陨石的医药等价值过分夸大,陨石的身价也随之水涨船高,受到越来越多“追星者”的追捧。 

  那么坠落地面的陨石到底该归谁所有?是归发现者个人还是收归国家所有?法律对此有何规定?针对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相关人士。 

  记者查阅相关媒体报道发现,我国曾几度上演“陨石之争”。 

  2008年,黑龙江省北安市的农民老宋与国内一家天文馆打起了官司。老宋于一年前目击了一块陨石“从天而降”,并将其带回家。天文馆方面认为,陨石应同化石一样归国家所有。而老宋的律师却认为,陨石应适用“先占先得”原则。 

  1987年,新疆牧民朱曼在自家草场上发现一块巨型陨石并一直保管,直到2011年有人将此事上报相关科研单位后,陨石被当地政府运走,由此在2017年引发一场争夺战。 

  如今吉林发现陨石,又把归属权问题拉进了公众视野。 

  “目前国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而且陨石其实和普通岩石没有什么区别,有的陨石还不如奇石卖价高。”作为奇石收藏家和中国陨石网的创办人,赵志强认为,对于陨石的权属,社会大众的普遍认知是“谁捡到就是谁的”。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院长龙卫球教授也持类似观点:“谁先占有就是谁的,法律没有规定先占取得,但这是一个常识。”但同时龙卫球认为,接受“常识”的前提是对于陨石本身的性质没有争议,“因为陨石不是一般的东西,它会不会带来危险、会不会有公共利益在里面……考虑到这些情况最好上交给国家,然后由国家给予相应补偿费用。”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焦洪昌教授对此有不同看法:“陨石,包括之前的乌木等不明物,应推定为国家所有。在公有制的国家,这些性质不明的物质终极所有权还是属于国家。” 

  那么,对于陨石的归属权,是否有必要通过立法进行明确?“国外都是开放的,谁捡到就是谁的。”赵志强认为,陨石归属于发现者在民间已经成了一种普遍做法,自然也“没有什么必要立法”。但他随后补充道,对于那些具有科研价值的陨石是应该进行立法保护的,普通陨石就无需立法来保护,“因为流通和交易本身也是一种保护措施”。 

  “立法的难点在于,对于陨石本身性质的界定难以明晰。法律对矿藏物、添附物、孳息、拾得物等有规定,但陨石无法归于这几类中,所以用司法解释单独界定会比较好。”龙卫球说。 

  焦洪昌在采访中也谈道,若仅针对陨石进行立法,会浪费立法资源且程序繁琐,并且与陨石同属于不明物的其他物质归属权该如何确定也需要考量。因此,“可以通过司法解释或者案例指导来明确。” 

  此外,焦洪昌认为发现人的权利也需要法律上的保护,“如果上交价值很高的陨石给国家,国家应给予相应奖励,且要与陨石的价值具有可比性。” 

  “即便是按照矿产资源处理陨石,也需要完善相关奖励机制,形成一定的法律依据。”“如果陨石收归国家所有,应给予发现人相应的奖励。”龙卫球和赵志强都认为需要对发现人有一定的奖励措施。

 

 

消息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陆青 王昱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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