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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闻 → “终身从业禁止”不能成为“说说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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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身从业禁止”不能成为“说说而已”
发表日期: 2019/11/14 9:51:41 阅读次数: 662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在面里添加罂粟壳的闫某没有被从业禁止,不知道他有没有重操旧业?”近日,浙江省慈溪市检察院接到群众举报后,意识到此类问题会损害公众利益,便立即查询类案线索,发现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后未被采取终身从业禁止措施的人员还不止这起。该院立即与慈溪市市场监管局沟通协调,将该类线索移送该局,建议将相关人员列入“食品行业终身禁止从业人员名单”。(11月13日《现代金报》) 

  这件事情的起因是:当地一位因为食品犯罪被判刑的人员没有被实施“终身禁止从事食品行业”这一惩罚,而被群众举报了。检察官感觉这种现象属于法律法规落实不力的问题,会给社会食品安全带来潜在危害,于是举一反三进行调查,发现“终身禁止从事食品行业”制度成了摆设,一些类案犯罪人员被判处刑罚后,因为“终身禁止从业”这一规定没有执行到位,存在刑罚执行完毕就重操旧业的情况。据了解,检察院与当地市场管理部门沟通后,其建议得到落实,一批人员被纳入“终身禁止从事食品行业”黑名单,再也无法涉足食品生产和经营。 

  “终身禁止从事食品行业”是为确保食品安全而实施的法律规定,凡因为“食品犯罪”而被判处有期徒刑的人员,都将同时受到“职业限制”,再也不被允许从事食品生产和销售活动。然而现实生活中,这一规定常常被忽视。比如原报道中提到的闫某。2015年期间,闫某在慈溪市新浦镇经营一家点心店,为了增加面条的口感,招揽“回头客”扩大生意,明知罂粟壳系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仍在制作羊油时加入该成分,并将羊油添加到所售的河南烩面中。张先生等消费者在食用烩面后,尿样检测均呈吗啡阳性。 

  随后,闫某被慈溪市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但由于种种原因,刑事判决书生效后,闫某未被采取终身从业禁止措施。 

  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兹事体大。在这一领域见利忘义一次,就将终身不被信任,这是法律对公众的庄严承诺。“终身禁止从业”得不到落实,会给食品安全带来极大隐患。以往问题食品之所以层出不穷,原因之一就在于对相关犯罪的处罚力度不够,使违法获得高于违法成本。一些不良商家在被判刑后,过不了几年就“又是业内一条好汉”,这让公众如何甘心,又如何安心。而“终身禁止从业”既能警醒“后来人”,也能约束“过来人”,从而营造良好食品安全环境,维护老百姓舌尖上的安全。希望有关部门认真履职,别让这条良法成为“说说而已”。 

 

 

消息来源:正义网    记者  郭远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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