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是审判实践的重要环节,说理是判决的精髓,只有逻辑性、针对性、充分性、法理性、情理性地说理,裁判文书才能让人信服,司法的正义才能得以彰显。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即“四五改革纲要”中提出,要推动裁判文书说理改革,建立裁判文书说理的评价体系。这是有效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司法目标的重要举措,对保障公正司法,提升司法公信具有重要意义。
“正义就是从裁判中发生的”。说理要通过裁判文书体现出来,司法的正义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它正是通过每一份判决书中的理由所彰显出来的。只有充分说理,裁判文书才能让人信服。
近年来,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推进,总体上,裁判文书在证据分析、认定事实方面有了很大的进步。但是欠缺的是如何援引法条进行裁判,为什么能得出裁判结论,案件事实是否能跟援引的法条相对应,许多判决只是一带而过,而这恰恰是当前急需要解决的问题。笔者认为,裁判文书说理应符合或达到以下要求。
说理要具有逻辑性。要做到依法裁判,法官应以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为基础,以逻辑推理为思维方式,阐述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之间的逻辑关系。在这个过程中,不仅要按照法条进行评价,还要结合社会效果来评价法条,使推断出的判决结果达到顺理成章的程度。
说理要具有针对性。说理必须要围绕当事人的请求而展开,围绕案件的焦点,针对诉辩主张采纳与否逐个展开说理,逐一评述,分析论证,回应当事人提出的问题,以达到分清是非、明确责任的目的,使当事人明白胜在何处、败在哪里。
说理要具有充分性。说理要在正确找法的基础上,注重解释法律,在解释中说理。现在不少判决对事实的说理虽然比较透彻,但在引用法律时,往往不再说理,而干脆直接援引法律规定得出具体判决,使当事人看完判决书后一头雾水。因此,法官必须在判决书中阐明所认定的事实、法律适用的理由,从而使当事人服判息诉,心悦诚服地接受判决结果。
说理要具有法理性。司法实践中法条冲突、竞合,案件事实与司法解释内容有异乃至司法解释前后不一的现象时有出现,判决理由中对此若无法理分析,会使人无从知道法官裁判的理由,纵然判决结果公正也难以服人。因此,法官的职责就是将枯燥乏味的法条,通过自己的劳动,挖掘出法理基础,将法律解释运用于具体案件中。
说理要具有情理性。法律源于社会生活,法律目的在于规范社会生活,故而法律精神与社会情理息息相通,情理蕴含于法律之中。因此,法官要在以证据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础上,寓情理分析于判决书之中,力求以情服人,取得说理的最佳效果,以体现司法文书的宣传与教育功能。
裁判是审判实践的重要环节,裁判文书是审判活动的主要载体,而说理则是判决的精髓。法官应通过理性的判断和严谨的推理对个案作出公正的裁判,制作逻辑清楚、说理透彻、认定事实准确且适用法律恰当的裁判文书,让每一位当事人都能通过裁判文书感受到法律的公平正义。
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