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目的是要实现司法公正,它抓住了保证司法公正的核心问题,为我国诉讼制度的完善指明了方向。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目的是促使办案人员树立办案必须经得起法律检验的理念,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检验,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这项改革有利于促使办案人员增强责任意识。通过法庭审判的程序公正实现案件裁判的实体公正,有效防范冤假错案产生。”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目的是要实现司法公正,它抓住了保证司法公正的核心问题,为我国诉讼制度的完善指明了方向。
以审判为中心是针对“以侦查为中心”而提出来的。“以侦查为中心”是将刑事案件的侦查作为重心,而将审查起诉、开庭审判当作摆设,流于形式,特别是对法庭审判重视不够,常常出现一些关键证据没有收集或者没有依法收集,进入庭审的案件没有达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要求,结果导致一些“带病”案件进入审判程序,使审判无法顺利进行,甚至产生冤假错案。因此,要实现司法公正,必须将刑事诉讼的中心由侦查转为审判,通过法庭审判的程序公正实现案件裁判的实体公正。
既然以审判为中心与司法公正的关系密不可分,那么如何做到以审判为中心以确保司法公正呢?笔者以为,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首先,在整个刑事诉讼程序中,要做到以审判为中心。在整个刑事诉讼程序中,公安机关是侦查机关,负责侦查、搜集、固定证据,检察机关是公诉机关,负责审查证据,在确保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提起公诉,而法院是审判机关,在控辩双方充分举证、质证、辩论后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对案件作出裁决。在这个诉讼程序中,侦查程序和公诉程序的工作都是为审判程序做的准备,而审判程序作为刑事诉讼的最后一道程序是对案件作出裁决并承担法律责任的诉讼程序,在整个刑事诉讼程序中地位非常重要,应居于中心位置。因此,在刑事诉讼中,要以审判为中心,让侦查程序和公诉程序始终围绕审判程序的要求进行,坚决抵制和杜绝“侦查中心主义”,提高办案质量,确保司法公正。
其次,在审判程序中,要做到以庭审程序为中心。案件最终作出的裁判,必须是经过庭审程序审理后作出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依法决定不开庭审理的除外),没有经过庭审程序审理的案件就不能作出裁决,可见庭审程序在审判程序中的重要性。因此,庭审程序在审判程序中应居于中心位置,所以在审判程序中必须做到以庭审程序为中心,发挥好法庭审判的应有功能和作用。在庭审过程中要贯彻直接言词原则、辩论原则、司法中立原则、公开审判原则、坚持无罪推定、疑罪从无原则,证据未经庭审质证不得认证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注重对客观证据的审查,落实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及证人、鉴定人依法出庭的规定,坚持程序公正,做到事实调查在法庭、证据展示在法庭、控诉辩护在法庭、裁判说理在法庭,最后依据相关法律对案件作出合法合理的公正裁决。
第三,增强责任意识,树立办案必须经得起法律检验的理念。所有办案人员要以对党、对国家、对人民、对社会、对法律负责的高度责任感去承办每一起案件,提高办案质量,有效防范冤假错案的产生。同时侦查、公诉机关要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检验,确保侦查程序和公诉程序的办案标准符合审判程序的法定定案标准,为案件审判打下坚实的质量基础;审判机关要切实提高庭审驾驭能力,防止庭审“走过场”现象出现。树立庭审权威,全面贯彻证据裁判原则,严格落实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
第四,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真正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要改革目前存在的“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做法,将权力还给主审法官或者合议庭,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充分发挥主审法官或者合议庭的作用。庭、院长对案件的把关作用应通过参与案件审理的方式体现出来。例如,对疑难、复杂和存在重大分歧的案件,庭、院长对合议庭合议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分别组织庭务会或审判长会议研究,结论供合议庭参考,不得以行政手段强制合议庭遵照执行。
第三届全国审判业务专家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长 董林华
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