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3月31日,河北省政府出台《关于规范建设领域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意见》。其中有两项新的的措施和制度,将对建设市场形成重大影响。
第一,有拖欠工程款记录的建设单位,未清偿工程款前,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新的工程项目。各政府部门要及时将有拖欠记录的单位录入市场不良信用档案并予以公布,取消其招投标资格。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有未清偿工程款的,不予核准新的开发项目,不允许其参加新项目土地招投标,不为其办理用地手续和规划、施工许可证。
这项规定如果严格执行,将对建设市场格局产生重大影响,资金短缺、长期靠拖欠工程款过日子的房地产企业将被逐出建设市场。值得关注的是,政府如何推行贯彻这一政策。比如,是否要求建设单位申报项目的时候,将其前一个工程建筑商和建材供应商的清偿证明作为必备材料,尚待观察。同时,建筑商等被拖欠的单位,也可以主动到建设等单位进行投诉和要求计入不良信用档案,从而增加一个重大威慑。如果该措施施行效果好的话,将逐渐成为一个法律制度,甚至进入建筑法和房地产管理法。
第二,要求施工企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工程款优先支付农民工工资。尤其重要的是,严禁将工资打包发放给“包工头”。这等于将多年来主宰建筑用工的包工头取缔。总承包企业对整个工程的农民工工资负总责,直接用工企业直接负责。
这个规定,在笔者看来,将是建设市场新政的指标性制度。贯彻的好,将是规范建设市场的有力武器;当然,也不排除在执行过程中被悬挂起来,不了了之的情况。
消息来源:2008年4月10日燕赵都市报第四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