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就2008年执行公务证核发工作发出通知,要求各级法院严格执行有关规定,认真审核,确保核发工作的顺利进行。
此次执行公务证的发放范围是:根据最高法院有关规定,已经取得执行公务证,目前仍在原工作岗位的人员;上次统一核发执行公务证后,尚未取得执行公务证,在执行机构工作的法官,或在立案庭、民事审判庭、行政审判庭以及人民法庭等非执行机构工作,从事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工作及其他执行工作的法官;上次统一核发执行公务证后,尚未取得执行公务证,在执行机构工作的执行工作人员,或在立案庭、民事审判庭、行政审判庭以及人民法庭等非执行机构工作,从事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工作及其他执行工作,经各高级人民法院组织的综合素质考试合格,并具有公务员身份和大专以上学历,且进入法院时经过高级人民法院审核同意的人员。
通知要求,各高级人民法院要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对本地区各级法院的持证人员进行审核。非执行机构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证的发放比例不能超过非执行机构正式在编人员的30%。
据悉,此次核发工作完成后,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今后每年将定期为新增人员等办理执行公务证。此次新增加发证人员的审核工作因组织考试等原因不能及时完成的,可待定期办理时解决。
2008年版的执行公务证有效期为5年,自今年7月1日起生效,原执行公务证同时作废。
|